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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 045-2013《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

MZ/T 045-2013 更新时间: 2024-10-11

标准详情

MZ/T 045-2013《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基本信息

标准号:MZ/T 045-2013

中文名称:《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

发布日期:2013-12-04

实施日期:2013-12-0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归口单位: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4)

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江苏省民政厅

起草人:李波、王宏丽、倪春霞、富强、吴越富、林依帆、白昼宏、沈琪、戴阿根、夏阳、朱洪、惠志华

中国标准分类号: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国际标准分类号:03.080.01服务综合

MZ/T 045-2013《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介绍

MZ/T 045-2013《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是中国民政部于2013年12月4日发布并实施的一项标准。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和服务。流浪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无法确定常住地的未成年人。

二、寄养家庭条件

1、寄养家庭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居住条件,能够满足寄养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

2、寄养家庭应有爱心、责任心,愿意承担起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

3、寄养家庭成员应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寄养程序

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应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寄养家庭应定期向救助机构报告寄养儿童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3、救助机构应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评估,确保寄养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寄养儿童权益保障

1、寄养儿童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寄养家庭应保障其接受教育。

2、寄养儿童享有医疗保健权利,寄养家庭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3、寄养儿童享有参与家庭决策的权利,寄养家庭应尊重其意见。

五、寄养期限与终止

1、寄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2、寄养期限届满或寄养关系终止时,救助机构应为寄养儿童提供后续安置服务。

3、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限内不得擅自终止寄养关系。

六、救助机构职责

1、救助机构应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救助过程等。

2、救助机构应定期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3、救助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七、寄养家庭培训与支持

1、救助机构应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培训,提高其寄养能力和素质。

2、救助机构应为寄养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物资帮助。

3、救助机构应建立寄养家庭交流平台,促进寄养家庭之间的互助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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