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MZ/T 045-2013《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基本信息
标准号:MZ/T 045-2013
中文名称:《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
发布日期:2013-12-04
实施日期:2013-12-0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归口单位: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4)
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江苏省民政厅
起草人:李波、王宏丽、倪春霞、富强、吴越富、林依帆、白昼宏、沈琪、戴阿根、夏阳、朱洪、惠志华
中国标准分类号: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国际标准分类号:03.080.01服务综合
MZ/T 045-2013《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介绍
MZ/T 045-2013《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是中国民政部于2013年12月4日发布并实施的一项标准。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和服务。流浪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无法确定常住地的未成年人。
二、寄养家庭条件
1、寄养家庭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居住条件,能够满足寄养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
2、寄养家庭应有爱心、责任心,愿意承担起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
3、寄养家庭成员应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寄养程序
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应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寄养家庭应定期向救助机构报告寄养儿童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3、救助机构应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评估,确保寄养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寄养儿童权益保障
1、寄养儿童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寄养家庭应保障其接受教育。
2、寄养儿童享有医疗保健权利,寄养家庭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3、寄养儿童享有参与家庭决策的权利,寄养家庭应尊重其意见。
五、寄养期限与终止
1、寄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2、寄养期限届满或寄养关系终止时,救助机构应为寄养儿童提供后续安置服务。
3、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限内不得擅自终止寄养关系。
六、救助机构职责
1、救助机构应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救助过程等。
2、救助机构应定期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3、救助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七、寄养家庭培训与支持
1、救助机构应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培训,提高其寄养能力和素质。
2、救助机构应为寄养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物资帮助。
3、救助机构应建立寄养家庭交流平台,促进寄养家庭之间的互助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