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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684-2011《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DB41/ 684-2011
中文名称:《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1-08-31
实施日期:2011-10-31
发布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1/ 684-2011《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介绍
《DB41/ 684-2011《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8月31日发布的一项地方性环保标准,该标准于2011年10月31日正式实施。
一、适用范围
《DB41/ 684-2011《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铅冶炼企业,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铅冶炼项目。该标准不适用于其他金属冶炼企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该标准的各项规定,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二、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1/ 684-2011《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铅冶炼工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污染物包括:
1、铅:铅排放限值为1.0 mg/m³。
2、镉:镉排放限值为0.1 mg/m³。
3、汞:汞排放限值为0.05 mg/m³。
4、砷:砷排放限值为0.1 mg/m³。
5、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50 mg/m³。
6、氮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 mg/m³。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低于上述限值。
三、监测与报告
《DB41/ 684-2011《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企业应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企业应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送污染物排放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时间等信息。
四、监督管理
《DB41/ 684-2011《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环保部门对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职责。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铅冶炼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该标准。对于违反该标准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