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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558.3-200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3部分: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GA 558.3-2005 更新时间: 2024-10-21

标准详情

GA 558.3-200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3部分: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基本信息

标准号:GA 558.3-2005

中文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3部分: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发布日期:2005-11-04    

实施日期:2006-01-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提出单位: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归口单位: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起草人:顾健、陆臻、张岚、成宇、黄胜华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社会公共安全综合

国际标准分类号:35.040字符集和信息编码

GA 558.3-200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3部分: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3部分: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以下简称“GA 558.3-2005”),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概述

GA 558.3-2005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本文主要介绍第三部分,即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二、标准适用范围

GA 558.3-2005标准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用和管理。通过规范数据交换格式,可以提高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

三、数据交换格式定义

GA 558.3-2005标准规定了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的定义,包括数据元素、数据结构和数据编码规则。数据元素是构成数据交换格式的基本单位,数据结构是对数据元素的组织和排列,数据编码规则则是对数据元素的表达方式的规定。

四、数据元素

1、营业场所基本信息:包括场所名称、场所地址、场所类型、场所规模等;

2、网络信息:包括IP地址、MAC地址、网络接入方式等;

3、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4、计费信息:包括上网时长、上网费用等。

五、数据结构

GA 558.3-2005标准规定了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的数据结构,包括数据记录、数据段和数据字段。数据记录是数据交换的基本单位,数据段是对数据记录的划分,数据字段则是数据段中的具体数据项。

六、数据编码规则

GA 558.3-2005标准规定了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的数据编码规则,包括字符集、数据类型、数据格式和数据长度等。字符集规定了数据交换中使用的字符集,数据类型规定了数据元素的数据类型,数据格式规定了数据元素的表达格式,数据长度则规定了数据元素的最大长度。

七、数据交换方式

GA 558.3-2005标准规定了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方式,包括直接交换和间接交换。直接交换是指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之间直接进行数据交换,间接交换则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八、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GA 558.3-2005标准强调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在数据交换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应尊重用户的隐私权,合理使用用户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GA 558.3-2005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标准的重要性,积极落实标准要求,共同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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