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GBZ/T 216-2009《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GBZ/T 216-2009
中文名称:《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发布日期:2009-03-06
实施日期:2009-12-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提出单位: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群星集团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起草人:白光、刘庆芬、王锐兵、姜恩海
中国标准分类号: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号: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GBZ/T 216-2009《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9年3月6日发布了GBZ/T 216-2009《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 标准适用范围
《规范》主要适用于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现场处理和医疗救治,包括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对于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预防、监测、评估等其他方面的管理,不在此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二、 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分类
《规范》将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分为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类。轻度污染是指皮肤表面放射性核素的活度低于100Bq/cm²;中度污染是指皮肤表面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在100Bq/cm²至10,000Bq/cm²之间;重度污染是指皮肤表面放射性核素的活度高于10,000Bq/cm²。
三、 污染处理原则
1、及时性:发现污染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以减少放射性核素对人体的辐射剂量。
2、有效性:采用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法,确保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3、安全性:在处理过程中,要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二次污染。
四、 污染处理方法
1、轻度污染:可采用水洗、肥皂洗等方法进行处理。
2、中度污染:可采用水洗、肥皂洗、洗涤剂洗等方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去除。
3、重度污染:应尽快进行专业处理,如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去除,必要时可进行手术等治疗。
五、 医疗救治
1、对于轻度污染,一般无需特殊治疗,但应进行观察和随访。
2、对于中度和重度污染,应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包括放射性核素的去除、对症治疗等。
3、对于重度污染,应尽快转至具备放射性核素污染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六、 人员培训与演练
《规范》要求相关单位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污染处理和医疗救治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污染识别、处理方法、安全防护等,演练则应模拟实际污染情况,检验培训效果。
GBZ/T 216-2009《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的发布和实施,为我国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指导,有助于提高放射性污染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污染处理和医疗救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