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SN/T 0418-1995《出口冻家兔肉检验规程》基本信息
标准号:SN/T 0418-1995
中文名称:《出口冻家兔肉检验规程》
发布日期:1995-09-20
实施日期:1996-01-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辽宁、河北商品检验局
起草人:白恩惠、陈文玉、李辉
中国标准分类号:X22肉类加工制品
SN/T 0418-1995《出口冻家兔肉检验规程》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5年发布了《出口冻家兔肉检验规程》,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规程》的适用范围
《规程》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冻家兔肉的检验。这意味着所有从事出口冻家兔肉业务的企业,都需要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
二、检验程序
《规程》规定了出口冻家兔肉的检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法,从出口冻家兔肉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
2、感官检验:对样品的外观、色泽、气味等进行感官评价,确保产品符合感官要求。
3、理化检验:对样品的水分、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确保产品符合理化标准。
4、微生物检验:对样品的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等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5、残留物质检验:对样品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三、检验结果的判定
《规程》对检验结果的判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1、合格判定:当样品的各项检验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
2、不合格判定:当样品的某项或某几项检验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为不合格。
3、复检: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样品可以判定为合格。
四、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冻家兔肉,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规程》规定了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退运:对于不合格的冻家兔肉,企业可以选择将其退运回原产国。
2、销毁:对于无法退运或退运成本过高的不合格冻家兔肉,企业可以选择将其销毁。
3、重新加工:对于部分不合格的冻家兔肉,企业可以选择对其进行重新加工,使其达到合格标准。
五、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规程》的顺利实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出口冻家兔肉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企业需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