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DB31/ 373-2010《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DB31/ 373-2010
中文名称:《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0-05-17
实施日期:2010-07-01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1/ 373-2010《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介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5月17日发布了《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并于同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概述
《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一项针对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的强制性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生物制药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排放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限值
1. 废水排放限值
化学需氧量(COD):≤100mg/L
氨氮:≤15mg/L
悬浮物(SS):≤70mg/L
总磷:≤1.0mg/L
总氮:≤20mg/L
2、废气排放限值
颗粒物:≤50mg/m³
二氧化硫:≤100mg/m³
氮氧化物:≤300mg/m³
3、固体废物排放限值
重金属含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有机污染物含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三、监测方法
1、废水监测方法:采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悬浮物(SS)、总磷、总氮等指标的测定方法。
2、废气监测方法:采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的测定方法。
3、固体废物监测方法:采用重金属含量、有机污染物含量等指标的测定方法。
四、排放管理
1、排放许可制度
生物制药企业在排放污染物前,必须依法取得排放许可证。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等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2、排放监测与报告
生物制药企业应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3、应急处理
生物制药企业应制定污染物排放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物排放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向环保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