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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21/T 1627-2008 更新时间: 2024-11-06

标准详情

DB21/T 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DB21/T 1627-2008

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21/T 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介绍

DB21/T 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8年7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一项地方标准。

一、标准适用范围

DB21/T 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工业企业、服务业还是居民生活污水,都需要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排放。

二、污水排放限值

1、化学需氧量:规定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最高排放浓度。

2、生化需氧量:对污水中生化需氧量的最高排放浓度进行了限定。

3、悬浮物:对污水中悬浮物的最高排放浓度进行了规定。

4、氨氮:对污水中氨氮的最高排放浓度进行了限制。

5、重金属:如铅、汞、镉等重金属的排放限值。

6、有机污染物:如苯、酚等有机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7、放射性物质:对污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

三、污水排放监测

1、监测方法:明确了各类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包括化学分析法、生物测试法等。

2、监测频率:根据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种类,规定了不同的监测频率。

3、监测结果的记录和报告:要求排放单位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四、污水排放处理

1、预处理:对于含有高浓度污染物的污水,需要进行预处理以降低污染物浓度。

2、二级处理:对污水进行生物处理,去除大部分有机物和悬浮物。

3、深度处理:对于需要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浓度的污水,可以采用深度处理技术,如反渗透、活性炭吸附等。

4、污泥处理: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

五、法律责任

本标准明确了违反污水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排污许可证等。

DB21/T 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标准,对于规范辽宁省内的污水排放行为、保护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排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和处理,为实现辽宁省的绿色发展贡献力量。环保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执法,确保标准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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