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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5344.6-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部分;畜禽产品》

NY/T 5344.6-2006 更新时间: 2024-11-16

标准详情

NY/T 5344.6-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部分;畜禽产品》基本信息

标准号:NY/T 5344.6-2006

中文名称:《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部分;畜禽产品》

发布日期:2006-01-26    

实施日期:2006-04-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起草人:刘素英、丁保华、刘继红、陈思等    

中国标准分类号:X10食品加工与制品综合

国际标准分类号:67.120.01动物制品综合

NY/T 5344.6-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部分;畜禽产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06年1月26日发布了NY/T 5344.6-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部分;畜禽产品》(以下简称“本标准”),并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本标准适用范围

1、家禽肉:包括鸡、鸭、鹅等家禽的鲜肉、冻肉及其制品;

2、家畜肉:包括猪、牛、羊等家畜的鲜肉、冻肉及其制品;

3、奶制品:包括鲜牛奶、奶粉、奶酪等;

4、蛋类:包括鲜蛋、蛋粉等。

二、抽样方法

1、抽样原则:抽样应遵循随机、代表性、公正性的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生产批次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同一批次的产品作为一个抽样单位。

3、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根据产品的种类、规格、生产批次等因素进行确定。本标准规定了不同产品的最小抽样数量,以确保抽样结果的代表性。

4、抽样方法:本标准推荐采用系统抽样法和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系统抽样法是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间隔抽取样本;随机抽样法则是随机抽取样本。

三、样品的保存和运输

1、样品的保存:样品应在低温、干燥、通风的环境中保存,避免阳光直射和污染。

2、样品的运输: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包装完好,避免污染和损坏。

四、抽样结果的判定

1、抽样结果的判定应根据国家有关无公害食品的检测标准和评价方法进行。

2、对于不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的畜禽产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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