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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 27-2002更新时间: 2025-01-26

标准详情

GA 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基本信息

标准号:GA 27-2002

中文名称:《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6-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提出单位: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归口单位: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起草单位: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

中国标准分类号:A91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国际标准分类号:13.310犯罪行为防范

GA 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2年发布了《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以下简称“GA 27-2002”)。该标准于2002年3月25日发布,2002年6月1日实施。

一、风险等级的划分

根据文物系统博物馆的安全管理需要,GA 27-2002将文物系统博物馆的风险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和四级风险。风险等级的划分主要考虑文物的珍贵程度、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因素。

二、安全防护级别的设定

与风险等级相对应,GA 27-2002规定了四个安全防护级别,分别是一级防护、二级防护、三级防护和四级防护。安全防护级别的设定主要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博物馆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防护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三、安全防护措施的要求

1、一级防护:适用于一级风险文物。要求博物馆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等。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文物安全。

2、二级防护:适用于二级风险文物。要求博物馆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门禁系统、巡更系统等。同样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3、三级防护:适用于三级风险文物。要求博物馆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基础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盗门窗、照明设施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4、四级防护:适用于四级风险文物。要求博物馆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基本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监控摄像头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标准的意义与作用

GA 27-2002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文物系统博物馆的安全防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规范了博物馆的安全管理工作,还为文物的安全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通过实施这一标准,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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