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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337-2001《合资船船员登陆证》

GA 337-2001更新时间: 2025-04-09

标准详情

GA 337-2001《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基本信息

标准号:GA 337-2001

中文名称:《合资船船员登陆证》

发布日期:2001-12-10    

实施日期:2002-01-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提出单位:公安部边防管理局    

归口单位: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和北京金辰西科尼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起草人:朱光耀、闺飞、巢明峻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社会公共安全综合

国际标准分类号:13.310犯罪行为防范

GA 337-2001《合资船船员登陆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2001年12月10日发布了《合资船船员登陆证》(GA 337-2001)标准。该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概述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GA 337-2001)标准是中国公安机关对合资船船员登陆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合资船船员的登陆证管理,确保船员在境内的合法活动,同时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秩序。标准涵盖了船员登陆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以及注销等环节,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二、标准内容

1、申请与审批

标准规定,合资船船员登陆证的申请应由船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船员的身份证、船员证书、劳动合同等。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审核,确保船员符合申请条件。审核通过后,方可发放登陆证。

2、登陆证的发放

标准明确了登陆证的发放程序。审批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发放登陆证,并在登陆证上注明船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员证书编号等信息。登陆证上还需注明有效期、签发日期等信息。

3、登陆证的使用

标准规定,合资船船员在境内活动时,必须携带登陆证,并在需要时出示。船员应妥善保管登陆证,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如登陆证遗失、损坏,船员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

4、登陆证的管理

标准对登陆证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审批部门应建立登陆证档案,记录船员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等情况。同时,审批部门应定期对登陆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船员在境内的合法活动。

5、登陆证的注销

标准规定,船员在退出合资船或不再从事船员工作时,应将登陆证交回审批部门,并办理注销手续。审批部门在收到注销申请后,应进行审核,确认船员已不再从事船员工作,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三、标准的意义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GA 337-2001)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合资船船员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船员在境内的合法活动。有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提高了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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