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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321-2003《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基本信息
标准号:SN/T 1321-2003
中文名称:《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发布日期:2003-08-18
实施日期:2004-02-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提出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人:秦军、杨春江、刘云凯、尤强、邵柏、卜宏磊
中国标准分类号:C62卫生检疫
SN/T 1321-2003《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8月18日发布了《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规程的适用范围
规程规定了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查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适用于所有入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同时,规程也明确了卫生检疫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为卫生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卫生检疫的基本原则
1、保护国家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4、遵守国际卫生条例和相关国际规则。
三、卫生检疫的方法和程序
1、检疫前的准备:包括对货物的申报、审查和分类;
2、现场查验: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外观检查、取样检测等;
3、实验室检测:对取样货物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4、检疫结果的处理:根据检测结果,对货物进行放行、退货、销毁等处理;
5、记录和报告:对检疫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卫生检疫的标准和要求
1、货物的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的卫生标准;
2、货物的包装、储存和运输应符合卫生要求;
3、货物的标签、说明书等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性信息;
4、对于高风险货物,应进行更为严格的检疫。
五、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规程对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违反规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为卫生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