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GY/T 193-2003《数字音频系统同步》基本信息
标准号:GY/T 193-2003
中文名称:《数字音频系统同步》
发布日期:2003-07-11
实施日期:2003-08-01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提出单位:原广播电影电视部
归口单位:全国广播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起草人:刘朝晖、宋波
中国标准分类号:M70广播、电视设备综合
GY/T 193-2003《数字音频系统同步》介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3年发布了《数字音频系统同步》(GY/T 193-2003)标准。
一、同步信号的生成
1、同步信号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准确性,以保证音频信号的同步传输。
2、同步信号的频率应与系统时钟频率相匹配,以确保音频数据的准确对齐。
3、同步信号的格式应符合国际标准,以便于不同设备和系统之间的互操作。
二、同步信号的传输
1、同步信号应通过专用的传输线路或信道进行传输,以避免与其他信号的干扰。
2、传输线路的电气特性应符合相关标准,以保证信号的传输质量。
3、在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使用屏蔽线缆、增加信号放大器等,以提高信号的传输距离和质量。
三、同步信号的接收
1、接收设备应具备同步信号的识别和处理能力,以确保信号的正确同步。
2、接收端应具备一定的容错能力,以应对信号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干扰和失真。
3、接收端应根据同步信号的格式和参数,对音频数据进行正确的解码和处理。
四、同步信号的处理
1、同步信号的处理应与音频数据的处理同步进行,以保证音频信号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2、处理过程中应考虑音频数据的采样率、量化位数等参数,以确保音频质量的一致性。
3、在处理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使用数字滤波器、动态范围压缩等技术,以提高音频信号的处理质量和效果。
五、标准的应用
GY/T 193-2003《数字音频系统同步》标准在广播电视、电影制作、音乐制作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通过遵循该标准,可以确保数字音频系统的稳定运行和高质量的音频输出,提高音频制作的专业性和艺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