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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T 0220.3-2021《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 第3部分:临时报告》基本信息
标准号:JR/T 0220.3-2021
中文名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 第3部分:临时报告》
发布日期:2021-06-15
实施日期:2021-06-15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80/SC4)
归口单位: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0)
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监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股转科技有限公司、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
起草人:姚前、蒋东兴、隋强、李永春、周云晖、刘伟、强庆华、孙立、吕栋栋、蔡慧、 黄磊、王海东、贾忠磊、李萌、杨超颖、张华、闫巧芝、孙宏伟、罗黎明、姚宝华、汪小蔓、曹文锐、 王海涛、魏华、孙荣冠、臧鸽、叶莹、郭静、张婷
中国标准分类号:A11金融、保险
国际标准分类号:03.060金融、银行、货币体系、保险
JR/T 0220.3-2021《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 第3部分:临时报告》介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6月15日发布了《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 第3部分:临时报告》(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自2021年6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一、《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挂牌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境外公司。挂牌公司在进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应当遵循《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的原则
《规范》明确了挂牌公司进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易理解性等。
2、信息披露的内容
《规范》规定了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股东大会决议等。
3、信息披露的方式
《规范》要求挂牌公司应当通过电子化的方式进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信息披露平台等。
4、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规范》规定了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以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5、信息披露的责任
《规范》明确了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要求他们对披露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规范》的意义
《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于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挂牌公司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规范》的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