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测标准  >  正文

JJG(京)41-2008《可燃气体报警器》

JJG(京)41-2008 更新时间: 2024-10-05

标准详情

JJG(京)41-2008《可燃气体报警器》基本信息

标准号:JJG(京)41-2008

中文名称:《可燃气体报警器》

发布日期:2008-07-24

实施日期:2008-07-24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起草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沈正生

JJG(京)41-2008《可燃气体报警器》介绍

JJG(京)41-2008《可燃气体报警器》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均为2008年7月24日。

一、技术要求

1、产品分类

标准将可燃气体报警器分为两类:一类是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主要用于现场检测和报警;另一类是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主要用于固定场所的连续监测和报警。

2、性能要求

响应时间:报警器在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报警信号;

恢复时间:报警器在可燃气体浓度降低到安全范围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稳定性:报警器在连续工作或多次检测过程中,应保持性能稳定;

抗干扰性:报警器应具备一定的抗电磁干扰能力,确保在复杂环境下仍能正常工作。

3、安全要求

防爆性能:报警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等级,确保在易燃易爆环境下安全使用;

防水性能:报警器应具备一定的防水能力,以适应不同环境条件;

电气安全:报警器的电气部分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标准,确保使用安全。

二、试验方法

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试验方法,包括:响应时间和恢复时间的测定;稳定性和抗干扰性的测试;防爆性能、防水性能和电气安全的检验。

三、检验规则

标准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检验规则进行了明确,包括:生产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自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向生产企业或相关部门投诉。

四、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准还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阅读剩余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