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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340-2021《慢性肾脏病早期筛查规范》

DB31/T 1340-2021 更新时间: 2024-11-04

标准详情

DB31/T 1340-2021《慢性肾脏病早期筛查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DB31/T 1340-2021

中文名称:《慢性肾脏病早期筛查规范》

发布日期:2021-12-22    

实施日期:2022-04-01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归口单位:上海市医疗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长征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等

起草人:梅长林、陈楠、郝传明、杨文萍、王晶、邬碧波、王九生、杨群娣、郁胜强、彭艾、张黎明、马骏、牛建英、徐旭东、蒋卫杰    

中国标准分类号:C05医学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DB31/T 1340-2021《慢性肾脏病早期筛查规范》介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了DB31/T 1340-2021《慢性肾脏病早期筛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将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规范》的主要内容

1、筛查对象

《规范》明确了筛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群: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有肾脏病家族史的人群;老年人;肥胖人群。

2、筛查方法

尿液检查:包括尿蛋白定量、尿红细胞计数等。

血液检查:包括血肌酐、尿素氮、尿酸等肾功能指标。

肾脏超声检查:评估肾脏的形态和结构。

肾脏功能评估:如肾小球滤过率(eGFR)的计算。

3、筛查频率

《规范》建议:高风险人群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筛查;中风险人群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筛查;低风险人群可根据医生建议进行筛查。

4、筛查结果的处理

《规范》指出,筛查结果应由专业医生进行解读,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如生活方式调整、药物治疗等。

二、《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1、实施要求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筛查的质量和效果。

2、监督机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的执行。

三、《规范》的预期效果

1、提高筛查率

通过《规范》的推广和实施,预期能够提高慢性肾脏病的筛查率,及时发现潜在患者。

2、降低疾病负担

早期筛查有助于早期干预,从而降低慢性肾脏病的疾病负担,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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