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辨认照相、录像要求”的标准号是:GA/T 325-2001
GA/T 325-2001《辨认照相、录像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1-10-15发布,并于2002-03-01实施。
该标准的起草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河南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起草人是蒋占卿、许小京、陈建江、赵仲学 。
“辨认照相、录像要求”介绍
在法律实践中,辨认照相和录像是重要的证据采集手段,它们用于确认身份、记录事件或行为。进行此类活动时,应遵守特定的要求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拍摄过程需要确保被摄者的面貌清晰可见,无遮挡,且表情自然;同时环境光线要充足,避免产生阴影或反光干扰面部特征的辨识。录制的视频或相片应当具有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经过剪辑或修改,以防篡改原始证据。
进一步来说,辨认照相和录像时,还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拍摄,尤其是在涉及敏感场合时,如更衣室或卫生间等地点,应严格禁止摄影摄像。所有照相和录像材料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管,并确保可以随时提供作为呈堂证供。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可以保障照相和录像资料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