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SB/T 10667-2012《零售商与供应商货款结算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SB/T 10667-2012
中文名称:《零售商与供应商货款结算规范》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6-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标准分类号:A10商业、贸易、合同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20贸易、商业活动、市场营销
SB/T 10667-2012《零售商与供应商货款结算规范》介绍
SB/T 10667-2012《零售商与供应商货款结算规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3月15日发布的一项重要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SB/T 10667-2012《零售商与供应商货款结算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货款结算活动。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零售商,只要涉及到与供应商的货款结算,都应遵循本标准的规定。
二、货款结算的基本要求
1、结算方式:标准规定了货款结算的两种主要方式,即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指的是零售商直接以现金支付货款,而非现金结算则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2、结算周期:标准明确了货款结算的周期,要求零售商与供应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周期。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具体周期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3、货款支付:零售商应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若零售商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货款结算的具体规定
1、合同签订:零售商与供应商在进行货款结算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款结算方式、结算周期、支付方式等。
2、货物验收:供应商交付货物后,零售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零售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3、发票开具:供应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向零售商开具相应的发票。发票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开或伪造。
4、货款追索:若零售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供应商有权追索。追索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
四、违约责任
1、零售商违约:若零售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供应商违约: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零售商与供应商在货款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仲裁或诉讼:若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SB/T 10667-2012《零售商与供应商货款结算规范》的实施,对于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货款结算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透明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