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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859-2014《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 859-2014更新时间: 2025-04-07

标准详情

DB31/ 859-2014《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DB31/ 859-2014

中文名称:《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5-01-19    

实施日期:2015-02-01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起草人:宋钊、王向明、陆立群、李冰清、李锦菊、陈晓婷、高梦南    

中国标准分类号:Z62机电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DB31/ 859-2014《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介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DB31/ 859-2014《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旨在规范汽车制造业涂装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该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汽车制造业涂装的生产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涂装生产线。无论是汽车整车制造企业还是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只要涉及涂装工艺,都必须遵守该标准。

二、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过程中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具体限值如下: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³;

2、颗粒物(PM):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mg/m³;

3、二氧化硫(SO2):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4、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mg/m³。

三、监测方法

标准明确了排放监测的方法和频次。企业应定期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要求。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每月一次,且每次监测应在生产线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环保设施要求

为确保排放达标,标准对企业涂装生产线的环保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1、必须安装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如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等;

2、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应达到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要求;

3、企业应定期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超标处罚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标准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一旦发现超标排放,环保部门将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企业的环保许可证,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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