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GB/T 28917-2012《医院陪护服务基本要求》基本信息
标准号:GB/T 28917-2012
中文名称:《医院陪护服务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12-10-12
实施日期:2013-02-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4)
归口单位: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4)
起草单位: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质量认证中心、济南市妇女联合会
起草人:卓长立、高玉芝、沈其民、陈平、裴祎荣、王继之、初黎华、王敏
中国标准分类号: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国际标准分类号:03.080.30消费者服务
GB/T 28917-2012《医院陪护服务基本要求》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T 28917-2012《医院陪护服务基本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并于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要求》适用于各类医院的陪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同时,也适用于为医院提供陪护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二、陪护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1、年龄要求:陪护服务人员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健康状况:陪护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
3、培训与资质:陪护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陪护服务的基本技能和知识,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4、职业道德:陪护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法律法规。
三、陪护服务内容与要求
1、生活照料:陪护服务人员应协助患者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如饮食、洗漱、更衣、如厕等。
2、心理慰藉:陪护服务人员应关注患者的心理需求,提供心理慰藉和支持,帮助患者树立信心,积极面对疾病。
3、康复辅助:陪护服务人员应协助患者进行康复训练,如协助患者进行康复锻炼、辅助患者进行康复器械操作等。
4、医疗协助:陪护服务人员应协助患者进行医疗活动,如协助患者服药、陪同患者进行各项检查等。
5、信息沟通:陪护服务人员应及时与医护人员沟通,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协助医护人员做好患者的护理工作。
四、陪护服务管理与监督
1、服务合同:医院或陪护服务企业应与患者或患者家属签订陪护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事项。
2、服务记录:陪护服务人员应做好服务记录,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患者病情变化等,以便于医护人员了解患者情况。
3、服务评价:医院或陪护服务企业应建立陪护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陪护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以提高服务质量。
4、投诉处理:医院或陪护服务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投诉,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